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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华、刘桂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3民初2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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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636号
  • 案件名称

    曹建华、刘桂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曹建华;刘桂英;谭国平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3民初2636号原告:曹建华,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原告:刘桂英,女,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被告:谭国平,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原告曹建华、刘桂英与被告谭国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方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华、刘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曹建华、刘桂英负担。审判员  黄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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