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华、刘桂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3民初2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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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636号案件名称
曹建华、刘桂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曹建华;刘桂英;谭国平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3民初2636号原告:曹建华,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原告:刘桂英,女,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被告:谭国平,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原告曹建华、刘桂英与被告谭国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方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华、刘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曹建华、刘桂英负担。审判员 黄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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