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杜某某、祁某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2执5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2执551号
  • 案件名称

    杜某某、祁某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疏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疏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杜某某;祁某某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执行人:祁某某,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住新疆泽普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任被执行人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20)新3122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案款120000元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9月15日被执行人缴纳案款17827.44元和执行费170元,申请人领取案款17827.44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案申请,要求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20)新3122执5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长    古丽斯坦·艾力审判员    买买提玉苏普·居买尔审判员    艾日夏提江·艾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穆耶赛尔·阿卜杜米提>>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