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祁某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2执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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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2执551号案件名称
杜某某、祁某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疏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疏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杜某某;祁某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执行人:祁某某,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住新疆泽普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任被执行人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20)新3122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案款120000元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9月15日被执行人缴纳案款17827.44元和执行费170元,申请人领取案款17827.44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案申请,要求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20)新3122执5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长 古丽斯坦·艾力审判员 买买提玉苏普·居买尔审判员 艾日夏提江·艾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穆耶赛尔·阿卜杜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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