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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行福、刘文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4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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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4026号
  • 案件名称

    韩行福、刘文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韩行福;刘文德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4026号原告:韩行福,男,194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信,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德,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行福与被告刘文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行福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燕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隋晓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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