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行福、刘文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40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4026号案件名称
韩行福、刘文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韩行福;刘文德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4026号原告:韩行福,男,194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信,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德,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行福与被告刘文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行福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燕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隋晓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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