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陈某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7民初2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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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民初2811号案件名称
潘某、陈某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潘某;陈某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7民初2811号原告:潘某,女,汉族,1943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利景,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某1,女,汉族,1962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陈某2,女,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陈某3,女,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陈某4,男,汉族,1975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陈某5,女,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以双方已经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徐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志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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