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银六、孟万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恢2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恢221号案件名称
邢银六、孟万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邢银六;孟万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邢银六,男,195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孟万锋,男,1975年5月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221民初5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邢银六申请执行孟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执行完毕,终结(2021)豫1221执恢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上官万俊审判员 邵 红 伟审判员 张 群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志 民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海涛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3民初2882号 下一篇 潘玉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7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