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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海涛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3民初2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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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3民初2882号
  •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海涛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海涛;黄静文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3民初2882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32号113室。法定代表人:杨珠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香,女,1994年9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龙州县。(该公司法务)被告:黄海涛,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平果市。被告:黄静文,女,1987年4月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平果市。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海涛、黄静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海涛、黄静文的起诉,这是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蓝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艳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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