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鹊巢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河南新农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20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2055号案件名称
河南鹊巢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河南新农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河南鹊巢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河南新农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205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鹊巢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九街东、经南二路北经开广场3号楼2单元1001室。法定代表人:徐勇,任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新农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S310与G107交叉口北50米路东(农商新天地B05#楼25B。法定代表人:卢义峰,任总经理。关于河南鹊巢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河南新农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民终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河南新农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鹊巢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原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河南新农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新农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新农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新农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新农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持有股票(股权)。三、已向被执行人河南新农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新农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耿红霞审判员 肖成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佰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清凯、潘浩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3执1537号 下一篇 孙刚、何双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5执1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