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清凯、潘浩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3执1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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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3执1537号案件名称
郭清凯、潘浩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郭清凯;潘浩;胡乐乐;郭航;张幸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323执1537号郭清凯、潘浩、胡乐乐、郭航(申请执行人)、张幸运(被执行人):郭清凯、潘浩、胡乐乐、郭航与张幸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2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2080.00元,其中,本金12000元,执行费80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7日将该款转付给郭清凯、潘浩、胡乐乐、郭航。至此,郭清凯、潘浩、胡乐乐、郭航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豫0323执1537号案件款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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