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文花、李俊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6民初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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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6民初428号案件名称
初文花、李俊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初文花;李俊林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6民初428号原告:初文花,女,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李俊林,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住鸡西市城子河区。原告初文花与被告李俊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初文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初文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文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初文花负担。审 判 员 冯 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管 莉书 记 员 朱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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