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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文花、李俊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6民初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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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06民初428号
  • 案件名称

    初文花、李俊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初文花;李俊林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6民初428号原告:初文花,女,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李俊林,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住鸡西市城子河区。原告初文花与被告李俊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初文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初文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文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初文花负担。审 判 员  冯 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管 莉书 记 员  朱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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