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李某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6民初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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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6民初1446号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肃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某1;李某案件缘由
抚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6民初1446号原告:李某1,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李某2,男,1986年7月2日生,住肃宁县。李某1与李某2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冯慧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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