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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洪福、陈丰年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2民初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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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222民初500号
  • 案件名称

    冶洪福、陈丰年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冶洪福;陈丰年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2民初500号原告:冶洪福,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高塄村村民,现住该村95号。        被告:陈丰年,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门源县东川镇塔龙滩村村民,现住上塔龙滩社28号附2号。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冶洪福诉被告陈丰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21年9月8日15时开庭审理,但原告冶洪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冶洪福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冶洪福负担。        审判员    马莲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晓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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