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爱东与袁天佑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恢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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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恢71号案件名称
申爱东与袁天佑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申爱东;袁天佑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申爱东,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城内东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271964********。被执行人袁天佑,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甘泉县道镇麻子街村村民,住,住该村**民身份证号:6106271984********。本院在执行申爱东与袁天佑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陕0627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袁天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天佑支付申请执行人申爱东借款1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7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袁天佑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袁天佑名下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财付通无财产、无证券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袁天佑短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3、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兑付4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从被执行人袁天佑支付宝扣划346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申爱东。4、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袁天佑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全部冻结。5、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职权向被执行人袁天佑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袁天佑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袁天佑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安平审 判 员 杨金成审 判 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海波书 记 员 程 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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