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与顾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终36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4民终368号
  • 案件名称

    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与顾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顾斐
  • 案件缘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民终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1幢三层1#厂房3-010。法定代表人:李大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斐,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旭,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琦,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顾斐以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其披露侵权用户的注册信息为由,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鉴于顾斐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011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顾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顾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东弘审 判 员 张勤缘审 判 员 王小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远哲法官助理 陈 涛书 记 员 赵迎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