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陈洪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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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277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陈洪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陈洪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427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东益当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9038969522。负责人:刘静,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宗娅,重庆金牧锦扬(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罗椿,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洪伟,男,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与被告陈洪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洪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李泓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胡 超书 记 员 娄 娟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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