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朝群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4民初4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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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民初4904号案件名称
四川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朝群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四川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朝群;向桂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民初4904号原告:四川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马潭区大通路9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31602857Y。法定代表人:沈晓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奎,龙马潭区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朝群,女,汉族,生于1952年5月29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向桂敏,女,汉族,生于1947年4月1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四川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朝群、向桂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 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家乐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民初4904号原告:四川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马潭区大通路9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31602857Y。法定代表人:沈晓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奎,龙马潭区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朝群,女,汉族,生于1952年5月29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向桂敏,女,汉族,生于1947年4月1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四川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朝群、向桂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 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家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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