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市体育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02民初29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民初2916号案件名称
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市体育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朝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市体育馆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02民初2916号原告: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密顺路18号产业基地办公楼4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9911871。委托代理人:杜禹坤,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朝阳市体育馆,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93号。法定代表人:高阳,馆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相辉,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朝阳市体育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32元,减半收取15,416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 阳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黄玉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浩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康某龙与王文某、王某业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恢577号 下一篇 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文海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74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