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龙与王文某、王某业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恢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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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577号案件名称
康某龙与王文某、王某业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康某龙;王文某;王某业;尤某丽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恢577号康某龙、王文某、王某业、尤某丽:申请执行人康某龙与被执行人王文某、王某业、尤某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安汉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某龙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王文某、王某业、尤某丽履行欠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上门寻找后,向被执行人王文某、王某业、尤某丽下发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文某、王某业、尤某丽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申报财产,并积极履行了该笔欠款,申请人康某龙申请执行王文某、王某业、尤某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执行内容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57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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