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家兰、延津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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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执683号案件名称
申家兰、延津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申家兰;延津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683号申请执行人:申家兰,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被执行人:延津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小潭乡西转盘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00045534P。法定代表人:吴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申家兰与被执行人延津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6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6905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申家兰与延津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6执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立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原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袁治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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