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秀、王成亮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7民申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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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7民申11号案件名称
张志秀、王成亮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志秀;王成亮;王照运;王照虎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7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志秀,女,194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滨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成亮,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滨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照运,男,195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滨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诉讼地位):王照虎,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滨县。再审申请人张志秀、王成亮、王照运因与被申请人王照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527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袁 玲审判员 陈孝虹审判员 孟慧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帅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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