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德见与柳祥均,柳京成等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恢8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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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恢825号之一案件名称
卜德见与柳祥均,柳京成等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卜德见;柳祥均;柳京成;柳祥生;柳晓容;甘俊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恢8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卜德见,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甘俊兰,女,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柳京成,男,汉族,2008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法定代理人:甘俊兰,女,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系被执行人柳京成母亲。被执行人:柳祥生,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柳祥均,女,汉族,1974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柳晓容,女,汉族,1999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德见与被执行人甘俊兰、柳京成、柳祥生、柳祥均、柳晓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的方式进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236执恢8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政清 审 判 员 费明军 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龙 宇 书 记 员 朱莉丽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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