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光晓、刑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0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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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063号之一案件名称
汤光晓、刑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汤光晓;刑天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0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光晓,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刑天,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汤光晓与刑天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87,530元,已执行标的8,500元,未执行标的379,030元(不含执行费5,713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12日、6月7日、7月7日三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保险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8,500元已发还申请人、网络资金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在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位于昌吉市27区2丘2栋1单元502室房屋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即从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止; 三、2020年8月2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063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王学宝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奋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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