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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恩福与丁艳利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4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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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4689号
  • 案件名称

    姚恩福与丁艳利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丁艳利;姚恩福
  • 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8民初4689号原告:姚某某,男,194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亚涛,西安市鄠邑区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某,女,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丁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姚某某于2021年8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王 涛 二0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 瑶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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