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恩福与丁艳利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46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4689号案件名称
姚恩福与丁艳利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丁艳利;姚恩福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8民初4689号原告:姚某某,男,194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亚涛,西安市鄠邑区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某,女,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丁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姚某某于2021年8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王 涛 二0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 瑶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牛辉等与王雪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5771号 下一篇 赵瑞龙、陕西铜川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2民终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