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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勇、王志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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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执456号
  • 案件名称

    马勇、王志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马勇;王志富;张玉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456号申请执行人:马勇,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执行人:王志富,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执行人:张玉敏,女,汉族,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马勇申请执行王志富、张玉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6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志富、张玉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马勇借款200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告知书有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3月11日执至2021年7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暂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16日向不动产、公积金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志富、张玉敏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房产信息及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王志富、张玉敏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保险信息、无车辆信息。三、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向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2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耿 立审判员 原 杨审判员 李绍简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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