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盐东航制衣厂等崔陈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4执7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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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4执79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森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盐东航制衣厂等崔陈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上海森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盐东航制衣厂;崔陈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4执7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森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323507444。 法定代表人:唐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海盐东航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68150060P。 经营者:崔陈东。 被执行人:崔陈东,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上海森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盐东航制衣厂、崔陈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4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盐东航制衣厂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森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支付货款222000元及利息损失14269元(暂算至2019年11月22日,之后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海盐东航制衣厂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因被执行人海盐东航制衣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海盐东航制衣厂的投资人崔陈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2021年8月25日作出了(2021)浙0424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崔陈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与海盐东航制衣厂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盐东航制衣厂、崔陈东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他案司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崔陈东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南路118号香樟雅苑2幢405室的房屋(含自行车库),拍卖款项,尚不足以偿还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海盐龙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故本案未受偿。查明,被执行人海盐东航制衣厂、崔陈东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截止2021年9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执行费3444元尚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海盐东航制衣厂、崔陈东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森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海盐东航制衣厂、崔陈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林少辉 审判员姜达明 审判员陆广宇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沈瑜雪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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