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树兴、王念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2执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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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2执1488号案件名称
任树兴、王念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睢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任树兴;王念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2执1488号申请人:任树兴,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睢县。被执行人:王念海,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睢县。任树兴与王念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22民初3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被申请人王念海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任树兴借款本金17437元,案件受理费548元,公告费260,保全费538元,由被告王念海负担。因王念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任树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王念海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王念海无房产登记。3.查明被执行人王念海名下无车辆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王念海暂无公司股票(股权)信息。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7437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念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任树兴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司连杰审判员 余伟方审判员 宋忠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高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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