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如贵、马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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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102号案件名称
石如贵、马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石如贵;马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石如贵,男,汉族,1951年10月15日生,住封丘县。被执行人:马威(曾用名马明威),男,汉族,1988年10月24日生,住原阳县。关于本院受理石如贵申请执行马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决定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本案执行标的共15000元。被执行人马威已履行3107.83元。剩余款项11892.17元被执行人马威于2021年9月14日前支付8000元,被执行人马威于2021年9月25日前付清下余所有款项。申请执行人石如贵撤回执行申请,该协议正常履行期间,申请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马威承担。二、该和解协议如存在不能履行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按照(2021)豫0727民初2219号生效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对剩余未支付款项继续强制执行。三、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7执1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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