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石如贵、马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1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102号
  • 案件名称

    石如贵、马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石如贵;马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石如贵,男,汉族,1951年10月15日生,住封丘县。被执行人:马威(曾用名马明威),男,汉族,1988年10月24日生,住原阳县。关于本院受理石如贵申请执行马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决定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本案执行标的共15000元。被执行人马威已履行3107.83元。剩余款项11892.17元被执行人马威于2021年9月14日前支付8000元,被执行人马威于2021年9月25日前付清下余所有款项。申请执行人石如贵撤回执行申请,该协议正常履行期间,申请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马威承担。二、该和解协议如存在不能履行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按照(2021)豫0727民初2219号生效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对剩余未支付款项继续强制执行。三、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7执1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森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