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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军、刘建军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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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562号
  • 案件名称

    刘建军、刘建军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建军;刘建军;刘宏;刘宏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9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刘宏,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现住洛川县。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宏与被执行人刘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629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刘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某某执行人案件款17500.3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建军已给付某某执行人刘宏案件款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支付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宏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5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审  判  员  张武君审  判  员  范孝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延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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