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军、刘建军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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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562号案件名称
刘建军、刘建军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建军;刘建军;刘宏;刘宏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9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刘宏,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现住洛川县。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宏与被执行人刘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629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刘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某某执行人案件款17500.3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建军已给付某某执行人刘宏案件款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支付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宏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5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审 判 员 张武君审 判 员 范孝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延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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