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红梅、邓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1381财保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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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81财保108号案件名称
谢红梅、邓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阆中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谢红梅;邓忠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81财保108号原告:谢红梅,女,生于1981年9月8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邓忠,男,生于1968年11月11日,汉族,住阆中市。原告谢红梅诉被告邓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谢红梅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川1381财保18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邓忠所有的位于阆中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予以了查封,并对原告谢红梅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20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0××1号)予以了查封。本案经过审理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川138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原告谢红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两套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谢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邓忠所有的位于阆中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的查封;二、解除原告谢红梅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20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0××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胥潇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海燕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81财保108号原告:谢红梅,女,生于1981年9月8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邓忠,男,生于1968年11月11日,汉族,住阆中市。原告谢红梅诉被告邓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谢红梅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川1381财保18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邓忠所有的位于阆中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予以了查封,并对原告谢红梅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20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0××1号)予以了查封。本案经过审理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川138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原告谢红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两套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谢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邓忠所有的位于阆中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的查封;二、解除原告谢红梅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20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0××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胥潇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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