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鑫、袁珊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3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324号案件名称
谢鑫、袁珊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谢鑫;袁珊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谢鑫,男,生于1993年12月30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被执行人:袁珊,女,生于1997年8月23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鑫与被执行人袁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403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应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生活费和学杂费共计20136元、执行费202元。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7日、5月27日、6月18日、7月26日、8月16日、9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袁珊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袁珊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在执行中分别于2021年5月26日、6月4日、7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个、微信账户1个,目前上述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1036.5元,现已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对袁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英审判员 郭娟审判员 吴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文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谢鑫,男,生于1993年12月30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被执行人:袁珊,女,生于1997年8月23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鑫与被执行人袁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403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应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生活费和学杂费共计20136元、执行费202元。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7日、5月27日、6月18日、7月26日、8月16日、9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袁珊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袁珊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在执行中分别于2021年5月26日、6月4日、7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个、微信账户1个,目前上述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1036.5元,现已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对袁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英审判员 郭娟审判员 吴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文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陆先彪、何啟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1251号之二 下一篇 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苏0382执恢9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