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先彪、何啟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125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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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1251号之二案件名称
陆先彪、何啟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陆先彪;何啟田;王兴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1251号之二申请人陆先彪,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何啟田,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王兴红,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陆先彪与被执行人何啟田、王兴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自2021年3月2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但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3、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查封了何啟田名下的皖B62139号车辆但未实际扣押;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皖0207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陈旭东审判员 梅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 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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