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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人民法院、翟平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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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259号
  • 案件名称

    封丘县人民法院、翟平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封丘县人民法院;翟平田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封丘县人民法院地址:封丘县东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志杰院长被执行人:翟平田,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生,住封丘县。封丘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翟平田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封丘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罚金为7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翟平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翟平田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6月21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三、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28日、2021年8月6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发现名下有存款,本院已网络冻结,经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系贫困户专用账户,本院予以解除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7月13日,本院到新乡市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7月13日,本院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县管理站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翟平田名下有登记信息。六、2021年7月1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翟平田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翟平田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新华审判员  马 静审判员  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狄原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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