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钱富强、石俊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8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3执828号
  • 案件名称

    钱富强、石俊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霍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钱富强;石俊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828号申请执行人:钱富强,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执行人:石俊杰,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富强与被执行人石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9月13日在我院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县履行7200元,剩余案款78156元在2021年11月31日前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023执8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宁审判员    李增皓审判员    段应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贾朋飞书记员    艾斯卡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