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富强、石俊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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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3执828号案件名称
钱富强、石俊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钱富强;石俊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828号申请执行人:钱富强,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执行人:石俊杰,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富强与被执行人石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9月13日在我院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县履行7200元,剩余案款78156元在2021年11月31日前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023执8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宁审判员 李增皓审判员 段应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贾朋飞书记员 艾斯卡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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