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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宜、新昌县盛大建材废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等孙玉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21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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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21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邓正宜、新昌县盛大建材废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等孙玉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邓正宜;新昌县盛大建材废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孙玉辉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2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邓正宜,男,1996年10月02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新昌县盛大建材废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6691879979),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磕下村。 法定代表人:盛桂林。 被执行人:孙玉辉,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邓正宜与被执行人新昌县盛大建材废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孙玉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24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正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新昌县盛大建材废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孙玉辉支付申请执行人邓正宜执行款357869.0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80.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5月26日向被执行人新昌县盛大建材废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孙玉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昌县盛大建材废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孙玉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颍上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盛大建材废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孙玉辉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孙玉辉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昌县盛大建材废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孙玉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新昌县盛大建材废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孙玉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昌县盛大建材废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孙玉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邓正宜。 综上,被执行人新昌县盛大建材废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孙玉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24执21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王立 审判员章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嘉尧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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