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麟、杨皓天等新疆皓宇广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18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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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185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华麟、杨皓天等新疆皓宇广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华麟;杨皓天;新疆皓宇广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1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华麟,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叶立英,天津行通(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皓天,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皓宇广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刁光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华麟与被执行人杨皓天、新疆皓宇广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民终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皓天、新疆皓宇广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华麟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90,0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皓天、新疆皓宇广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杨皓天、新疆皓宇广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杨皓天、新疆皓宇广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杨浩天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13号嘉和园悦园1号楼5单元801室,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至2024年5月18日止,因该房屋已抵押且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杨皓天、新疆皓宇广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无基金、股票、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有少量银行存款,本案对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因轮候冻结,暂无法扣划。 3、执行中,本院前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13号嘉和园悦园1号楼5单元801室查找被执行人杨皓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皓天下落;本院前往红山路时代广场查找被执行人新疆皓宇广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查找到该公司经营场所。 4、因被执行人杨皓天、新疆皓宇广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杨皓天、新疆皓宇广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光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华麟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皓天、新疆皓宇广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位1,29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杨皓天、新疆皓宇广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皓天、新疆皓宇广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杨华麟,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杰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刘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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