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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亿通伟业彩钢轻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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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22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亿通伟业彩钢轻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亿通伟业彩钢轻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22号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亿通伟业彩钢轻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孟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庆,系玛纳斯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保全人:刘某,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亿通伟业彩钢轻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刘某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96,6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0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刘某在中国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刘某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96,600元内进行冻结、车辆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刘某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7397账户(实际冻结65281.18元)银行存款96,6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刘某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5539账户(实际冻结88.08元)银行存款96,6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刘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a546账户(实际冻结114.07元)存款96,6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查封被保全人刘某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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