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艮信、夏雯青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3民初8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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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3民初8709号案件名称
贺艮信、夏雯青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贺艮信;夏雯青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8709号 原告:夏雯青,女,汉族,1988年2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辉,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艮信,男,汉族,1937年3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琳,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娅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雯青与被告贺艮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夏雯青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雯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雯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夏雯青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 红 玉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温 彤书 记 员 卢 晶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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