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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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789号案件名称
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78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性,1984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疆伽师县。 被执行人:冯某,男性,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营山县。。 王某与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2021)新3129民初634号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冯某13932.62元欠款及109元执行费,我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以下财产: 1、冯某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在我县没有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户籍地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为库尔勒市房权库字第XXXX号,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8执异15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对该房屋在2021年5月27日作出了明确的归属,故该房屋不在执行范围了财产。 3、没有发现有存款。 4、没有发现有注册工商信息 本院向申请人告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控制措施、以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13932.62元欠款及109元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9执7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明·那斯尔审判员艾合买提·艾则孜审判员 艾合买提·艾则孜审判员 依力哈木·克日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孝志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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