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高雅静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270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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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2701号之二案件名称
胡某、高雅静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某;高雅静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27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某,男,201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高雅静,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雅静大连银行存款1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车辆车籍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于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苏金源书 记 员 李骏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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