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新林区新林供热站、王晓霞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2703民初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2703民初79号
  • 案件名称

    新林区新林供热站、王晓霞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新林区新林供热站;王晓霞
  • 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2703民初79号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住所地新林区新林镇育林街。法定代表人:武再东,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森,新林区新林供热站职工。被告:王晓霞,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新林区。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与被告王晓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已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林区新林供热站撤诉。审判员  韩桂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珊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