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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文辉杂货店与卢连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吉2426执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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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426号
  • 案件名称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文辉杂货店与卢连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文辉杂货店;卢连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26执426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文辉杂货店,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经营者:赵克花,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被执行人:卢连增,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文辉杂货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连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3月24日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26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000元及利息,律师费4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63元,申请执行费9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卢连增短信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8月23日、2021年9月14日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除被执行人卢连增名下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5月31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对被执行人卢连增发起“点对点”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卢连增林业局林地登记信息、农机局农机登记信息、水利局鱼塘登记信息、财政局工资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委托当地法院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委托当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卢连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卢连增所有的位于新城子区福州路**-*号,幢号**-*,单元间号*-*-*,总层数6,坐在层数*,房屋面积为135.84平方米,不动产证号:*****,新档案号*-*-*******的房产籍,查封期限三年;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委托当地法院查封牌照号为辽A1N45E的胜达牌车籍和牌照号为辽B510YD的长城牌汽车车籍,反馈结果未成功,因案件标的较小且车辆无法找寻,故未继续进行查封;5.2021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卢连增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21年9月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文辉杂货店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文辉杂货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满足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均良审判员  丁元利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立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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