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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平良与赵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8民初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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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2219号
  • 案件名称

    周平良与赵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赵会斌;周平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8民初2219号原告:周平良,男,1961年11月1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男,住西安市鄠邑区,系原告周平良之子。被告:赵会斌,男,1976年5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原告周平良与被告赵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平良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会斌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平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赵会斌清偿原告借款3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赵会斌系乡党关系。2010年3月29日被告以其家庭经济紧张为由向我借款5000元,2011年6月7日又向我借款5000元,2011年11月3日向我借款21000元,并向我出具三份借条。我近几年经济紧张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我的诉请。被告赵会斌缺席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周平良与被告赵会斌系乡党关系。被告赵会斌以经济紧张需资金周转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周平良借款,并出具借条,2010年3月29日,被告赵会斌给原告周平良出具借条,记载:今借周平良现金5000元;2011年6月7日,被告赵会斌给原告周平良出具借条,记载:今借周平良现金5000元;2011年11月3日,被告赵会斌给原告周平良出具借条,记载:今借周平良现金21000元。因被告赵会斌未尽偿还义务,故原告周平良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会斌向原告周平良借款,有原告周平良提交的借条为证,据此,原告周平良与被告赵会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被告赵会斌应该承担偿还义务。原告周平良持被告赵会斌书写的合法、有效的借条主张其偿还借款本金31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赵会斌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会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周平良借款人民币3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被告赵会斌负担。因原告周平良已预交,故被告赵会斌将应负担之诉讼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周平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涛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  瑶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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