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骧与北京励立长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9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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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9096号案件名称
汪小骧与北京励立长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汪小骧;北京励立长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2民终90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小骧,女,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励立长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C972。法定代表人:武海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龙,男,北京励立长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汪小骧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励立长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励立长平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17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小骧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励立长平公司退还汪小骧秋季培训费6444元,并将账户中剩余53个金豆、lily翻转课堂账户中960个左右lily币、两年半线下课程累计获得的纸版积分354分折合成现金予以退还。事实和理由:励立长平公司在未与家长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改变授课形式,侵害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励立长平公司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将改变授课形式的责任推给教委和家长。励立长平公司将授课形式改为长时间线上授课,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汪小骧账户内金豆、积分等均由家长付费购买得来,励立长平公司应当予以返还。励立长平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汪小骧的上诉请求。汪小骧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2.判令励立长平公司退还汪小骧秋季培训费6444元,并将账户中剩余53个金豆、lily翻转课堂账户中960个左右lily币、两年半线下课程累计获得的纸版积分354分折合成现金1320元予以退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汪小骧与励立长平公司签署《LILY英语学生报名协议》,交纳报名费200元。汪小骧之女朱×秋于2017年9月20日开始在LILY英语煤炭校区进行英语学习。2020年8月19日,汪小骧在励立长平公司网页上勾选了同意《2020年秋季学期收退费协议(线下班)》后,交纳了秋季学期9-11月份学费6444元。汪小骧交纳学费后,领取了相关学习资料,其孩子朱×秋分别于2020年9月7日、12日、19日通过网络教学方式上语课共18节(每日6节),每节75元,于2020年9月12日、19日、26日通过网络教学方式上阅读课共6节(每日2节),每节76元。励立长平公司在家长充值、学生答题后会奖励相应数额的Lily币及金豆给家长,Lily币及金豆可以兑换礼物,截至起诉前,汪小骧持有Lily币960个、金豆53个、纸板积分354分。双方因退费问题产生纠纷,汪小骧将励立长平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并退还剩余学费,同时要求将账户内Lily币及金豆折为现金予以退还。一审庭审中,汪小骧陈述新冠疫情期间,励立长平公司通知包括汪小骧在内的家长疫情期间采用线上学习方式,疫情结束后由纯线下教学模式改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当时汪小骧即提出要求退费,但励立长平公司承诺疫情结束后可以改成线下教学,朱×秋才继续进行线上培训。汪小骧陈述励立长平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通知家长因为疫情原因后续课程仍只能采取线上教学方式,无法线下教学,所以其提出退费,并提交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励立长平公司不认可其表态不再恢复线下教学,并辩称其向教委申报恢复线下课程尚未得到批准,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励立长平公司陈述汪小骧交纳的6444元培训费包括语课48节,每节90元,阅读课24节,每节76元,资料费100元及网络服务费200元,汪小骧未提出异议。双方签署的《2020年秋季学期收退费协议(线下班)》约定:四、2020年秋季9月、10月、11月培训期退费规定1.2020年秋季9月-11月培训期为9月8日-11月29日,家长为学生缴纳2020年秋季9月、10月、11月培训期的培训费,家长在10月18日(含)之前提出退费(以本班上课考勤记录为准,不以学生个人上课考勤为准),LILY英语扣除家长已缴纳培训费中的报名订金(400元)、资料费(未发资料不扣资料费)、银行手续费、各类税金(税金包含: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等)和已消耗课时培训费用后,剩余费用退还家长。银行手续费及各类税金为:家长提出退费当月本班未消耗课时的培训费×18%。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汪小骧与励立长平公司签署《2020年秋季学期收退费协议(线下班)》,汪小骧向励立长平公司交纳培训费6444元,励立长平公司为汪小骧之女朱×秋提供培训,双方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汪小骧主张励立长平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通知家长因为疫情原因后续课程仍只能采取线上教学方式,无法线下教学,并提交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励立长平公司不予认可,但未提出反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录音,法院认为励立长平公司至少作出了短期内无法恢复线下教学的意思表示。鉴于双方签订的是线下课程培训,而且汪小骧认为线上与线下教学效果存在较大差距,结合生活常识,法院认为励立长平公司长时间不能提供线下培训,致使汪小骧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汪小骧有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鉴于汪小骧于2021年2月25日当庭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励立长平公司亦同意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汪小骧与励立长平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于2021年2月25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励立长平公司应当退还汪小骧剩余培训费。关于退费的期间和标准,汪小骧主张退还全部培训费,励立长平公司主张按照《2020年秋季学期收退费协议(线下班)》的约定退费,法院认为,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励立长平公司将线下课程转为线上教学,汪小骧之女朱×秋也接受了24课时的培训,视为其对暂时进行线上教学方式的认可,该部分课时费用应当扣除。双方认可朱×秋已上线上语课18节,每节75元,线上阅读课6节,汪小骧认可线下阅读课每节76元,但未提出证据证明双方对于该课程的线上价格进行过变更,故对线上阅读课的单价法院采信励立长平公司的主张。经核算,汪小骧已消费培训费1806元。由于汪小骧已经领取资料,资料费100元也应当在退费中予以扣除。励立长平公司辩称还应该按照退费协议扣除报名定金、未消耗课时费的18%,由于本案合同解除的原因系励立长平公司长期无法提供线下教学导致,不应适用退费协议中的退费规定,且励立长平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实际产生,故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经核算,励立长平公司应当退还汪小骧培训费4538元,故汪小骧主张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关于汪小骧主张对金豆、lily币、纸版积分折合现金予以返还的诉讼请求,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汪小骧与北京励立长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教育培训合同于2021年2月25日解除;二、北京励立长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汪小骧培训费4538元;三、驳回汪小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汪小骧与励立长平公司签署了《2020年秋季学期收退费协议(线下班)》,汪小骧向励立长平公司交纳了培训费,励立长平公司为汪小骧之女朱×秋提供了部分课时的培训,双方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双方现对解除合同达成了一致,本院不持异议。对于汪小骧要求的退费,其女朱×秋已经上过部分培训课并领取了资料,故该部分费用依据合同约定应予扣除。关于金豆、lily币、纸版积分,因其系学生答题或充值时赠送,可用于兑换小礼品等实物,并非汪小骧出资购买,故汪小骧要求对其折合现金予以返还,没有合同依据。综上所述,汪小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汪小骧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时 霈审 判 员 王 磊审 判 员 胡珊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力之书 记 员 黄 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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