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蓝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诗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4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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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4656号案件名称
大连蓝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诗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大连蓝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诗雨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4656号原告:大连蓝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昌盛街道打拉腰委蓝湾国际小区2号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QFP9WXU。法定代表人:郑为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革,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诗雨。原告大连蓝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诗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蓝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蓝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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