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晓与徐善伟、王伟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3民终6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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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6115号案件名称
伏晓与徐善伟、王伟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伏晓;徐善伟;王伟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6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伏晓,女,1973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善伟,男,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民,徐州市铜山区单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静,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伏晓因与被上诉人徐善伟、王伟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2民初10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2民初109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伏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祝 杰审判员 单德水审判员 曹 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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