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鸿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山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6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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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6359号案件名称
唐山鸿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山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唐山鸿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山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6359号原告:唐山鸿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34号银安雅园1栋7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9L93A5D。法定代表人:邵军磊,经理。被告:唐山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丰源道大官庄村南果园乡付家屯管理区三院内前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08DJ9M4L。法定代表人:杨培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鸿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鸿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鸿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鸿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唐山鸿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梁 怡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丹清书 记 员 张 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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