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仁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2民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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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民催23号案件名称
济源市仁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催告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济源市仁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公示催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2民催23号申请人:济源市仁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乔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0522572970。 法定代表人:周海国,济源市仁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济源市仁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当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济源市仁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130005150168874,出票人巴州卓粮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恒泰浩通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北京恒泰浩通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济源市仁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2020年11月1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5月12日,付款行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源市仁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190元,由申请人济源市仁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邢蓉审判员 刘文欣审判员 巩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古丽娜·吾布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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