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保、范迪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2民初5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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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民初5358号案件名称
刘天保、范迪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天保;范迪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5358号 原告:范迪芬,女,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现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1011XXXX612061646。被告:刘天保,(又名刘宝),男,汉族,1994年8月2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408221612。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迪芬与被告刘天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范迪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迪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1.5元,实际由原告范迪芬负担。 审 判 员 赵 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 洁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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