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业、王恒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1282财保2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82财保215号案件名称
张业、王恒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业;王恒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2财保215号申请人:张业,男,1974年9月30日生,住开原市。被申请人:王恒昌,男,1959年1月25日生,住开原市。申请人于2021年9月6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人民币16.5万元。申请人的担保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16.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345元已由申请人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朱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耿健鑫书 记 员 邱素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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