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飞、梁天飞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9执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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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1029号案件名称
梁天飞、梁天飞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梁天飞;梁天飞;薛亮亮;薛亮亮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9执1029号薛某某、梁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9民初19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某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薛某某案件款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29执102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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