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代格、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903民初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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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民初2173号案件名称
张代格、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代格;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903民初2173号原告:张代格,男,1936年1月4日出生,现住本市。被告:七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旭日街松林小区10号楼5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家珍,该公司经理。原告张代格与被告七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张代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代格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金星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郭晓乾书 记 员 王新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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